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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 17:16時報資訊  【時報記者台北報導】

據台北市政府最新公告修正命令顯示,從今年的10月7日起,凡是在99年6月22日以前申請建照執照建築物,若社區原核准機車位改為非停車位的其他公共使用者(如大廳、公共設施等),都發局仍將維持登錄列冊暫免罰緩,換言之若是建照申請在99年6月22日後的新推案,機車位改建公設將不符合列冊暫免罰緩的規定,民眾應特別留意。而主管機關也延續先前對於違建的一貫政策,重點著眼於避免新的違建或車位二工情形再產生。

過去車位改建成公設狀況相當普遍,有些社區原本一樓規劃為機車停車位,但卻透過二工的方式,讓原本在一樓的機車停車格,搖身變為美崙美奐的一樓大廳,或公共設施,明顯屬於違規使用之情形,由於違規者不在少數,加上建案已經交屋到民眾身上,若大規模查緝勢必造成住戶困擾,久而久之車位二工的問題也成了歷史共業。

因此先前北市府就針對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四項登錄列冊暫免罰緩,有類似違規二工的情形,採取違規列冊管理但暫免開罰,而此次台北市政府更進一步修正,若是機車位改為非停車位之其他公共使用者,都發局仍造冊暫免罰,不過核准條件則限縮為民國99年6月22日以前申請建照執照之建築物,若是民國99年6月22日後才申請者,就不符合核准條件,且新的修正已經在104年9月18日發布,今年的10月7日生效。

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目前主管機關態度很明確,希望透過政策的規範,讓新違建的情勢不再發生,包括新違章的拆除、新的房屋移轉要出具建築師無違章建築的證明,到新大樓機車位不得二工做公共使用等,至少可以抑止不讓新的違建再產生,但既存的違建則需要時間與執政者的智慧來解除。

另外,根據切結書與申請資料顯示,停車位或機車格改為非營利公共空間使用,如民眾遇有空間需求將自行恢復原狀,且需要辦理相關保險與建築師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等。(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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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 17:19 

根據台北市102年家庭收支調查資料顯示,北市有車家庭僅有24%有自有車位,另外的26.8%都是租借停車位,而將近一半的有車家庭並沒有停車位,北市近年小客車新增掛牌數均有6~7萬輛,而且還在持續成長中,顯見北市對於車位的需求相當龐大,不止導致租金價格上漲,更進而反映在車位售價上,對於車位的價格也產生明顯支撐。

 根據北市的家庭收支調查顯示,北市無停車位比例最高的是在北投與南港地區,擁車卻無車位的家庭都超過6成,平均北市水準也將近5成,等於每2戶的擁車家庭中,就有1戶沒有停車位。

 至於自有車位的比例最高的則是在中山區,有高達4成的有車家庭,有自有的停車位,但整體北市有車的家庭中僅有1/4有自有車位,等於3/4的家庭無自有車位,得租賃或在外停車,且需求相當龐大與迫切。

 信義房屋統計實價揭露去年1月至今年9月的車位行情,其中台北市12個行政區的車位價格水準,較低價的區域一個平面車位水準約為200萬元,如北投、內湖、文山與大同區,但車位價格水準最高的是在大安區,一個平面車位的價格水準約為320萬元,是大同區、北投區與內湖區車位價格的1.6倍,全市的平面車位價格一個約230萬元。(工商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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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3 04:40:0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交換停車位,稅負大不同。財政部表示,同一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住戶因需要互換停車位,只要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可以免徵契稅;但若是以小車位交換大車位,即屬財產增加,會被視為是買賣或贈與行為,按契價的6%課徵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指出,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購買停車位,買方也要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繳納契稅。根據現行契稅條例,契稅稅率最低2%、最高6%。

不過,因為都會地區多屬大樓型態的建築物,這類公寓、大廈式住宅,法律上稱之為「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財政部指出,區分所有建物如是以共同使用的型態登記停車位,為便利住戶區分及管理,停車位予以編號並登記後,住戶因需要而互換車位的位置時,財政部規定,互換停車位的結果,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即可視為是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

但是財政部說,如其交換方式是以小車位換大車位,交換行為會產生財產增加的情形,視同所有權已經移轉,交換人應該就增加的權利部分,繳納6%稅率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財政部同時規定,互換停車位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的範圍,僅限雙方互換的停車位,位處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果分屬於兩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這類交換停車位的行為,就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車位互換行為已涉及交換所有權,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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