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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 17:16時報資訊  【時報記者郭鴻慧台北報導】

據台北市政府最新公告修正命令顯示,從今年的10月7日起,凡是在99年6月22日以前申請建照執照建築物,若社區原核准機車位改為非停車位的其他公共使用者(如大廳、公共設施等),都發局仍將維持登錄列冊暫免罰緩,換言之若是建照申請在99年6月22日後的新推案,機車位改建公設將不符合列冊暫免罰緩的規定,民眾應特別留意。而主管機關也延續先前對於違建的一貫政策,重點著眼於避免新的違建或車位二工情形再產生。

過去車位改建成公設狀況相當普遍,有些社區原本一樓規劃為機車停車位,但卻透過二工的方式,讓原本在一樓的機車停車格,搖身變為美崙美奐的一樓大廳,或公共設施,明顯屬於違規使用之情形,由於違規者不在少數,加上建案已經交屋到民眾身上,若大規模查緝勢必造成住戶困擾,久而久之車位二工的問題也成了歷史共業。

因此先前北市府就針對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四項登錄列冊暫免罰緩,有類似違規二工的情形,採取違規列冊管理但暫免開罰,而此次台北市政府更進一步修正,若是機車位改為非停車位之其他公共使用者,都發局仍造冊暫免罰,不過核准條件則限縮為民國99年6月22日以前申請建照執照之建築物,若是民國99年6月22日後才申請者,就不符合核准條件,且新的修正已經在104年9月18日發布,今年的10月7日生效。

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目前主管機關態度很明確,希望透過政策的規範,讓新違建的情勢不再發生,包括新違章的拆除、新的房屋移轉要出具建築師無違章建築的證明,到新大樓機車位不得二工做公共使用等,至少可以抑止不讓新的違建再產生,但既存的違建則需要時間與執政者的智慧來解除。

另外,根據切結書與申請資料顯示,停車位或機車格改為非營利公共空間使用,如民眾遇有空間需求將自行恢復原狀,且需要辦理相關保險與建築師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等。(時報資訊)

原文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1125004362-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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