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2 19:45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即時報導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個人購買法拍屋,或持有的土地建屋,若「經常性或持續性」的交易即須課徵營業稅。但若是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上周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個人出售購買的法拍屋」、「個人自有地自建自售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若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國稅局將視為有營業情形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過去就已強調並非以出售六戶認定為有營業行為,只是國稅局查稅選案標準是為六戶,如今解釋令修改為「須有經常性或持續性」的銷售行為,國稅局查案須有舉證事實,從交易的數量以及頻率綜合判斷。
但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也表示,過去國稅局沒有該標準,因此在實務執行上可能會有很大的爭議。舉例來說,過去出售土地只會課徵土增稅,但若是合建分售,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未來經常性銷售如20間房屋等於須課徵營業稅,但土地部分也有營利所得,民眾可能容易混淆是否會視為營業行為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