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2 00:20 經濟日報 江美艷、陳怡婷
歷經多年研議、數百次會議以及兩次草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終於在今年1月13日發布了新租賃準則──IFRS 16「租賃」(註1)。
現行租賃準則IAS 17將租賃區分為「營業租賃」及「融資租賃」並適用不同的會計處理。若分類為營業租賃,承租人不須在財報上針對承租承諾認列相應的資產及負債,而僅須在附註揭露相關資訊(表外)即可。據IASB就3萬家掛牌公司的調查,目前有85%的租賃交易因落入「營業租賃」之定義而未認列於資產負債表(註2)。
但是,如同IASB主席所舉的航空公司釋例,一家航空公司若以借款方式購置飛機,財務報表上會呈現出相關的飛機資產及借款負債。但若另一家航空公司是以「營業租賃」方式取得飛機,他的財報上只須揭露「承租」飛機的資訊,資產負債表上完全看不到他營運必要的飛機所產生的資產及負債。
同為航空公司,僅因財務操作方式不同,財報上卻顯現出極大的差異,反而降低了可比性。因此,為了忠實表達出企業的資產及負債,並增加財報的透明度及可比較性,新租賃模式因應而誕生。
新租賃準則下,就承租人而言,除非是短期租賃(租期短於12個月)或是小額租賃(像是一般個人電腦租賃),所有的租賃都必須針對承租取得的資產認列「使用權資產」(代表使用標的資產之權利),並相對認列「租賃負債」(代表租金給付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