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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孟翰│理財周刊795期│2015-11-20

陳先生問:過去房屋買賣,因資訊不夠透明,衍生不少交易糾紛,尤其是買到工業住宅或是違章建築的爭議,而內政部今(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版不動產說明書,真的能讓消費者放心嗎?

答: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的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同法第24條第2項又規定,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因此,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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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0 14:36:25 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許多人賣房子簽訂買賣契約時,會在特約條款加上一條「現況交屋」,什麼是現況交屋?契約寫上「現況交屋」,房子如有問題,交屋以後賣方就可以不負責了嗎?

住商總部法務陳威宇表示,所謂現況交屋,指的是在賣方誠實告知房屋瑕疵,買方以通常方式檢查房屋,雙方都沒有意見下交屋之後,日後買方確實無法向賣方要求負責。

不過如同前述,賣方想沒有責任,第一個重點在於是否有誠實把屋子所有問題告知買方,如果賣方刻意隱瞞,明知房子有些問題卻不告訴買方,日後就無法以現況交屋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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