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買到凶宅,可以向前屋主求償,如果在同一個社區的其他房屋中發生兇殺案,是否會造成買賣標的物的房價減損?購屋者可不可以比照「凶宅」要售屋的前屋主負責賠償?

  劉姓男子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以一五八○萬元購買姜姓男子所有的新北市的一棟房子,劉付了五十八萬元後認為該社區另一棟房子在幾年前發生兇殺命案,造成交易價格貶落,姜卻故意隱瞞此事,他有權向姜請求減少價金,他要求姜賠償一百七十萬元。

□要售屋者負責賠償
  內政部曾函釋「凶宅」的定義是指,房屋內曾有凶殺或自殺致死事故。由於民眾大多不願購買凶宅,凶宅會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屬於物的瑕疵。法院的見解是售屋者當然要負責。

  倘若買賣的房地所屬社區曾有兇殺或自殺致死事故,是否同樣會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進而造成該標的物的市場接受降低程度?是否仍應認屬於物之瑕疵?過去法院的案子並無前例可循,本件為首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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