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7 04:55:19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已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未來只要是明示或暗示自己為犯罪組織成員,脅迫民眾賣股、賣房子、放棄經營權或是脅迫都更者,都視為組織犯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300萬元。

法務部表示,組織犯罪條例自1996年上路迄今已18年。這段時間,不論是國內社會情勢或是國際打擊犯罪公約發展,已有不同以往面貌。為了與時俱進有效並預防及打擊犯罪,法務部在政務委員蔡玉玲協助下,推動了本次修法。依照最新定義,「組織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的罪,所組成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組織。

法務部說,這次修法擴大了組織犯罪認定,只要三人以上,不一定要有組織名稱、規約或儀式,只要不是臨時起意、立即實施的犯罪,就可認定為組織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也以現行司法實務常見的四種犯罪類型,正面列舉作為組織犯罪型態。草案說,只要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連,只有出現四種行為,就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四行為包括,一、要求他人出售財產、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都更重建程序,三是購買商品支付勞務報酬,四是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等。

原文網址: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131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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