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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5日 17:00 劉峻谷
大法官釋憲指出,大眾捷運法和其子法,有關用強制徵收大眾捷運系統的毗鄰地的法律,大法官認為徵收的手段過於強烈,嚴重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即日起失效。
失效的法律包括:
一、民國90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7 條第4 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二、77 年7 月1 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7 條第3 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
三、79 年2 月15 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大法官釋憲指出,大眾捷運法和其子法,有關用強制徵收大眾捷運系統的毗鄰地的法律,大法官認為徵收的手段過於強烈,嚴重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大法官認為開發捷運站場需要的毗鄰地,可以用與地主合作,或市地重劃的方式一起聯合開發,不一定要用徵收的手段。美河市是否因此違憲徵收,要看美河市訴訟的主張內容為何,不能遽下違憲的結論。(工商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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