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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09-27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採訪報導

 

租屋簽約的時候,你是否有留意需要「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呢?其實只差兩個字,後續對保證人本身卻有迥異的影響。其實,內政部提供的房屋租賃契約範本,也有「保證人」的填寫欄位,目的是為了保障房東,但坊間的租賃契約書不少是要求「連帶保證人」,此時民眾不妨與房東協議使用內政部範本,強化自己的租屋權益。

 

租屋要連帶保證人?可與房東協議是否有此必要性。(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影)

 

什麼是保證人?根據《民法739條》,所謂保證人就是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做償還。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假設房客失蹤,你做了保證人,雖然房東會要求你清償房客欠繳的租金,但是你可要求房東在還沒針對租客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且受償之前,拒絕清償。

 

不過,若是做了連帶保證人,房東連向法拍聲請強制執行的程序都可跨越,直接向你討債。連帶保證人就是拋棄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你幫朋友當連帶保證人,他欠繳租約時,房東可直接要求你負起償還責任。

 

房東會要求租約必須有保證人,多是對房客履行契約有疑慮,但內政部的房屋租賃契約範本也有保證人欄位,目的是保障房東,但是否需要保證人?房客也可跟房東討論。至於,若房東要求連帶保證人,對房客本身來說並沒有影響,反而是房客親友得思考,是否要成為連帶保證人?

 

一般來說,租屋會有金錢糾紛,不外乎是欠繳租金或提前解約未支付違約金等,民眾若被朋友要求做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勢必得評估他的信用、財力狀況,否則發生上述糾紛時,也得負起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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