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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4 03:53:3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申報遺產稅時,無論夫或妻任一方死亡,如果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比過世的一方(即被繼承人)少,配偶可主張行使民法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節省遺產稅。

舉例來說,過世的老公婚後取得財產100萬元,老婆婚後的剩餘財產有50萬,兩筆財產差距50萬元,則老婆可取得50萬元的半數、即25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將其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買賣取得的土地可列入計算範圍。

該局先前審理一宗遺產稅案件時,繼承人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卻未將被繼承人的土地納入計算。國稅局向地政機關追訴該筆土地原始取得狀態,才發現這筆土地是被繼承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買賣取得,可以納入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範圍。重新計算過後,此案例的扣除額約增加200萬元,可減少遺產稅稅額約20萬元。

國稅局補充說明,民眾欲查明土地可扣抵的稅額,可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謄本,顯示登記原因為分割或合併狀態,以及查明土地原始取得狀態是買賣、繼承或是贈與。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取得狀態若為買賣則可以納入計算,若屬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則無法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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