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周刊
2015年 10月 09日 21:07記者陳佩儀/台北報導
新版「不動產說明書」於10月正式上路,應記載事項從原本的90多項,增加到200多項,資訊更透明,買方保障也更多。但再透明的資訊,還是有很多專有名詞和深澀的內容,不動產專家特別整理出5大點,讓你3分鐘搞懂新版說明書,享受完整保障。
買房子是人生大事,政府為了保障消費權益,啟動新版本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分文件等同房屋身分證,記錄物件產權等調查結果,應記載事項更從原本90多項增加到200多項,協助買方掌握屋內外狀況,減少買賣糾紛。
東森房屋法務稽核賴森松表示,10月起,買屋賣屋都得符合規定。他將新版說明書整理出5大重點, 供買賣雙方做參考。
產權調查更詳盡 有助殺價
官方的新版本說明書中,對房屋交易權利種類及登記狀態,都有更嚴格的要求。
例如,所有權是單獨持有或共有、有無他項權利設定(如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等)、信託登記、限制登記等,都要特別註明。
首先,產權狀況的透明化,能避免過戶不順利的窘境。買方還能從信託登記、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禁止處分)上,得知屋主財務狀況,找到買屋談判籌碼。
屋況無所遁形 避開地雷
除了產權外,新版本說明書還要記載建物使用狀況,例如是不是位於工業區?能否做為住宅用途?有無容積獎勵開放空間等細節等,甚至要明列屋內格局,避免買方買到非法夾層屋,或了解夾層面積合法性。
在周邊環境記載部分,要以都市計畫地形圖或電子地圖,標示周邊300公尺內重要環境設施。例如變電所、地面高壓電塔、殯儀館、公墓、學校、醫院、超市等。
此外,土地開發使用限制也要明列,包括是否位於山坡地、有無開發方式限制。如果物件位於都市計畫區,也要載明是否禁建、有無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內容。
一毛都不能多 看緊荷包
曾有買家在房子過戶後,才發現前屋主留下一堆水費、電費、瓦斯費、重大修繕費和管理費未繳,新版說明書新增列有無積欠費用的規定,賣方應誠實填寫。
此外,過去交代較不清楚的「大樓公共基金」也要攤在陽光下,包括公共基金數額、提撥及其運用方式。這也可以防止不良管委會濫用基金,如果公共基金運用得當,也可提高房屋價值。
房產占用現形 租約透明
如果房子有出租、出借或無權占用狀況,也要記載在內。
例如房子如帶租約,賣方要明確告訴買方租金、租期、押金等內容,讓買方評估出租狀態下的投報率。若是出借給他人使用,賣方必須先把房子騰空才能交屋。
萬一有占用狀況,原屋主原則上不負排除責任,買方就得自行處理,但交易價格可能就會因此受到影響。
凶宅過手漂白 爭議大增
至於這次內政部公布的新版本說明書中,爭議最大的就屬凶宅問題。
新規定中對凶宅的規定,是指建物「專有部分」在產權持有期間,是否發生過凶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形,如果有就要寫清楚,且不動產經紀人必須盡調查義務,屋主也要善盡告知義務。
賴森松表示,新規定讓凶宅的漂白更容易。買方如果想知道,房屋在前二手甚至更早前是否為凶宅,除了屋主或房仲主動良心告知外,恐怕只能透過上凶宅網查詢、翻閱過去歷史報紙、資料或向左鄰右舍打聽。
過他也說,凶宅調查是房仲最低調查義務,一般仲介基於道德因素,在可得知是凶宅的情形下都會告訴買方,民眾無需過度驚慌。
凶宅買賣常見4狀況
狀況1:
A在持有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委託房仲賣→屋主有告知凶宅義務、房仲也應盡查證義務→轉手給B→B委託房仲賣→屋主、房仲無告知或查證凶宅義務,C發現是凶宅,A、B及房仲都不須負法律責任。
狀況2:
A在持有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無透過仲介賣給B,但有告知是凶宅→B委託房仲賣→B有告知凶宅義務、房仲也盡查證義務→轉手給C→C委託房仲賣→屋主、房仲無告知或查證凶宅義務,未來D發現是凶宅,A、B、C與房仲皆無須負法律責任。
狀況3:
A在持有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無透過仲介賣給B且無告知是凶宅→B委託房仲賣→房仲盡查證義務→B發現為凶宅→可向屋主A求償。
狀況4:
A在持有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無透過仲介賣給B且無告知是凶宅→B委託房仲賣→房仲未查證義務→轉手給C,C發現為凶宅→可向B及房仲求償。B則可向A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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