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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8  |  今日焦點  |  保險稅務  
劉懿慧/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新制實施至今已近1年半,但仍有2至3成民眾在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卻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列出5種常見漏未申報情況,其中以民眾將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結算申報最為常見。

 

 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規定的案件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而若未依規定在期限內辦理申報,將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徵稅額,除發單補徵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許慈美表示,因近期查核多筆未依規定申報案件,經整理後,列出5種常見漏未申報的情況。

 第一為納稅義務人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的申報規定,誤以為交易所得是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官員表示,此種情況目前最為常見。

 第二為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後,認為其交易所得為虧損,因無所得所以不需申報,經國稅局查核後,雖無應納稅額,仍遭處未依規定申報的行為罰鍰;部分案件查核後,經補稅外,另處以漏稅罰鍰。

 第三是誤以為簽訂買賣契約之日是房屋取得日或交易日,導致納稅義務人認為此筆交易的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

 另外,有納稅義務人自行認定屬合意解除契約案件,以為無需申報;最後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買賣案件,官員指出,常有納稅義務人認為二親等以內的親屬買賣房地,已經申報贈與稅後,就不需要申報房地合一,導致漏稅遭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正確填寫申報書並如實申報,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原文網址:https://ctee.com.tw/mobile/ViewCateNews.aspx?newsid=154745&cateid=bc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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