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可看清楚問仔細 也不當冤大頭
看屋、選屋談不攏,大可一笑置之,當作花時間買經驗,但一旦走到簽約這一步,出了差錯,很可能賠上龐大金額,甚至買賣雙方、房屋仲介相互提告,鬧得對簿公堂,這些血淋淋的慘痛經歷,也是市面上常聽到的真實案例。2015/09/25 出處:財訊趨勢特刊 第 54 期
買屋成家為人生重要大事,很多人一輩子很可能就只買一次房子,從挑房子、看屋到簽約,各項大小疑難雜症通通出爐,當看屋經驗不夠、對房屋交易流程了解不深的新手購屋族,遇上受過專業訓練、舌燦蓮花的銷售人員,雙方一沒溝通得宜,很容易擦槍走火,延伸購屋交易糾紛。
看屋、選屋談不攏,大可一笑置之,當作花時間買經驗,但一旦走到簽約這一步,出了差錯,很可能賠上龐大金額,甚至買賣雙方、房屋仲介相互提告,鬧得對簿公堂,這些血淋淋的慘痛經歷,也是市面上常聽到的真實案例。想要輕鬆買好房、簽約簽得心安理得,7大簽約陷阱先見招拆招。
陷阱1─多組買方要出價、簽約要快?
房屋銷售人員為了促進成交速率,常常會以各種銷售話術讓買方簽約買進,但銷售人員隱匿沒說的事,往往才是消費者該注意的重要大事。一般消費者多半選擇委託房屋仲介買賣房屋,民眾與仲介簽署的合約,諸如斡旋單、要約書、委託銷售契約書等合約,在法律上皆歸屬於「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為單方製作,一般說來,對立約者比較有利。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應提供消費者30日的契審閱期;而買賣方透過仲介交易簽訂的「委託銷售契約書」、「購屋要約委託書」,也都必須具備至少3天的契約審閱期。倘若對方沒有提供契約審閱期,消費者還可以依法主張條款不成立。
契約審閱期的用意,就是要讓買方可以有充分時間了解條約,不必隨仲介起舞,趕時間簽約。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消費者主張無效的條款,必須是定型化契約內原有的制式條文,如果是買賣雙方在簽約另立其他約定,雙方也簽名確認,就代表消費者理解該條款,事後就無法依此主張條款無效。
陷阱2─房子有瑕疵 賣方推託不知情?
簽約買屋後,才發現房子會漏水、有違章建築,更可怕的是,還可能是兇宅?舉凡各項屋況細節,都應清楚載明於《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說明書》等同於房子的履歷,是內政部規定仲介必須在承接屋主賣屋委託時,提供給屋主簽訂確認屋況、產權內容,並且要由屋主親自簽名才行。
買方有意出斡旋金、簽約之時,最好先跟仲介索取不動產說明書詳細閱讀。倘若仲介沒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給買方閱讀,買方付了斡旋金,才發現房子有漏水等瑕疵,還可以向仲介要求返還斡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