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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8 02:57 聯合報 記者游婉琪/花蓮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最近接獲多起房客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案件,發現部分不肖房東在與房客續約時,會將舊租約收回,以逃避查核;呼籲房屋出租人應誠實申報納稅,承租人如發現房東有匿報房租收入情形時,請影印租約留存,作舉發逃漏稅的憑據。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剩下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稅。

為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花蓮分局將針對個人出租公寓或套、雅房加強查核,杜絕出租人短漏報租賃所得。個人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時,應將租金併入取得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課稅。

國稅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法逃漏稅情事,歡迎主動檢舉,檢舉書務必詳述被檢舉人姓名、地址、具體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金額及證據,以便查證。

依財政部頒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民眾檢舉時應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租賃契約書,付款或轉帳明細等。

國稅局呼籲,出租人若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卻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應自動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此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倘若未申報,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規定補稅處罰,出租人千萬別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原文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7243/134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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