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孟翰│理財周刊796期│2015-11-26
新北市龍先生問:最近從事房仲業的朋友都在抱怨,新版不動產說明書規定房仲業者要揭露的事項太多,讓他們的工作量增加;上網Google一下內容,其中有規定「不得記載事項」,有提到不得記載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及使用面積」等名詞,請問,為何如此規定?
答:房屋面積的計算過程相當複雜,如何正確的掌握合理而實際的坪數,則是當前購屋人一大課題,因為在市中心或蛋黃區的房子,差一坪,房價就可能差了百來萬元。
過去,經常發生預售屋銷售及實際交屋後的坪數不一,亦即虛灌坪數的情形,根據內政部103年4月28日修正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所載,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2%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2%),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其次,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3%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此一新規定,主要在於充分保障購屋者權益。
往昔,有關坪數虛實的情況,最常發生消費者到了預售屋的銷售接待中心或接待會館,看到美美的樣品屋而心動下訂,但交屋後卻發現,怎麼房間內的坪數比當初在樣品屋看到的空間小很多,其間差異就在於樣品屋的隔間大都是薄木板,但交屋時隔間不是磚牆就是輕隔間材質,兩者厚度相差很多,以致室內面積相對縮小。
此外,房屋各區分的所有及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係依完工平面圖所標示尺寸來計算面積,並且均以共同牆壁中心為界,預售屋銷售面積則以牆壁外緣為計算標準。
一般而言,法定面積以外的建築物,大都屬違章建築,既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更無法定效力可言,因此,賣方常會巧立名目而以「使用面積」稱之,其雖擁有使用權,但隨時都會面臨檢舉或查報拆除的命運,例如一樓及頂樓違建、天井加蓋、夾層等,皆是典型的案例;此外,常見的一樓騎樓以及商場走道部分,更會以「受益面積」來掩護其虛坪偏高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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