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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17:14:0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土地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不能移轉或供營業、出租給他人使用;若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子女,因產權已由受贈子女取得,仍應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

財政部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的土地,五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被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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