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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9日 18:39 吳泓勳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公布房地合一相關函令,為保障繼承房地的民眾權益,針對被繼承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房地,未來繼承人出售時,如果符合自住滿6年條件,可自由選擇採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來報稅。 

舉例來說,如果A父母在2015年6月30日取得台北市內一處房地,但同年11月過世由子女B先生繼承,B先生自住8年後出售時,就可判斷新舊制申報哪種比較有利,自由選擇報稅方式。 

根據房地合一稅制,只要是2014年1月2日取得房地且2年內出售,或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都屬於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但財政部指出,為考量被繼承人過世的時點不可控制,並符合新制日出原則、特銷稅轉型等意旨而發布該函令。(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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