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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00:18:06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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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再列12種非短期投機交易 以地上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也納入 適用時點回溯至今年1月9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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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4 18:14:06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規定,工廠雖然已補辦臨時登記, 仍不得享有減半課徵房屋稅的優惠。依據稅法規定,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可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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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yGoNews方暮晨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 2015年5月11日 上午10:38

【MyGoNew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南市張先生來電詢問,銷售配偶所贈與之不動產,在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情形下,是否會被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的規定外,原則上均須申報繳納奢侈稅。但是,銷售取自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對於持有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2014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可以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原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只要逾2年即非屬課稅範圍,該函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婚後在2012年9月購置A房屋,登記於王太太名下,王太太於2014年7月將A房屋贈與王先生。嗣後王先生於2015年1月與他人訂約銷售該A房屋,依前揭財政部令釋規定,王先生可以將王太太持有A房屋之期間合併計算;因此,A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結果已逾2年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該局又說,出售不動產之交易類型相當多元,民眾如對特銷稅之核課還有疑問,可就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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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最快在本周拍板房地合一課稅案!據悉,在財政部呈報行政院的替代方案中,四個非自住課稅級距一律調高。

其中,持有未滿1年即出售,獲利部分的稅率擬由35%調高至40%;持有滿1年到2年內出售,稅率擬由30%調高至35%;持有滿2年至10年的稅率,由17%調高為20%;超過10年稅率,則自12%調高為15%。

另對於自住的課稅門檻,傾向採用藍委曾巨威版本,獲利100萬元額度免稅,超過獲利部分則採分離課稅10%。

有關日出條款,財政部認追溯既往困難,傾向以105年1月1日上路後取得房屋作為課稅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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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報稅月,全國納稅人注意了,北區國稅局表示,統計往年以來,納稅人常出現「十大報稅常見錯誤」,其中以免稅額算錯、扶養親屬申報錯誤最為常見,以及誤以為點光明燈,可列報捐贈等,提醒納稅報稅時格外留意,以免補稅受罰。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每人免稅額今年上調為8.5萬元,年滿70歲的報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免稅額為12.75萬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是8.5萬元,不可比照直系尊親屬申報12.75萬元。

二、扶養親屬申報錯誤: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的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其他親屬。

三、漏報所得:因未收到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而漏報,僅申報手頭拿到的所得資料,未申報無法查調的非扣繳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等);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四、未合併申報: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夫妻也要合併申報所得,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並註明已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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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 2015年4月14日 下午4:02

又到了每年5月繳交房屋稅的時候,今年的房屋稅與過往不同,除雙北市、高雄與宜蘭等地,於去年7月1日交屋的新成屋必須適用新的房屋標準單價外,另一個影響較大的,就是「囤屋稅」上路,政府喊話加上媒體炒作,許多房屋持有人心中充滿恐懼,深怕自己會是中槍的那個,但是事實真是如此嗎?

今年房屋稅很有感?

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預告,今年很多台北市民收到房屋稅稅單時「會很有感」,加上媒體對於「百萬房屋稅」的說法,讓許多房屋持有者心中充滿恐懼,擔心會收到「繳不起」的房屋稅單。

但如果從房屋稅的計算基礎來看,就會發現只要符合「自用」、「中古屋」、「坪數小」的屋主,實在無須擔心,因為即使房屋稅增加,也不至於出現坊間的天價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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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周刊作者: 文.莊孟翰(顏瓊真整理) | 理財周刊 – 2015年5月1日 上午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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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財政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確屬非短期投機」排除課奢侈稅之11種案件類型,
並自1月9日生效,類型如下:
一、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
二、  繼承人售出因繼承區段徵收,所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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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因遺產稅稅額較鉅,無法立即繳清全部稅款,又急需辦理繼承遺產之產權移轉(如出售不動產等)時,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再辦理產權移轉。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才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如有辦理產權移轉之需要,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相當於擔保稅款之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公債及銀行定存單等。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納稅款為2,000萬元,繼承人在未繳清遺產稅前,欲先行移轉遺產中之土地,如該土地核定價值為1,000萬元,則繼承人需提供1,000萬元之擔保品後,方可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作者: 住展房屋網提供 | 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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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吳泓勳╱台北報導】

拿不出買房成本證明,今年恐繳更多稅。財政部昨發布房屋交易的所得認定標準,制定無法提出成本證明時,各縣市對售屋所得的認定。除了台北市維持48%、42%最高標準外,其他五都幾乎全面提高。

舉例來說,新北市最熱門的板橋、新店、永和等區,認定標準都從33%提高到36%;桃園市桃園、中壢、八德等區也從20%拉高到25%,台中市西屯區也從24%拉升到26%。

根據央行對豪宅定義,包含台北市不動產成交金額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不動產成交6000萬元以上,其他縣市4000萬元以上,財政部規範,當無法列舉成本證明時,將參考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售價當中房屋所占的收入,再用15%推算為所得課稅。

但對豪宅標準以下的不動產交易案,財政部昨天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對無法提出取得成本的情形下,財政部會以「房屋評定現值」作為稅基,訂出各縣市地區的所得額認定標準,用來計算賣房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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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補稅讓不少有意、無意逃漏稅的民眾荷包大失血,尤其不少投機者是存僥倖心裏看準漏洞,沒想到國稅局具稅法解釋權,讓不少補稅者欲哭無淚。國稅局針對2011年6月奢侈稅實施至今常見的漏報、補稅狀況,歸納19項「貼心小提醒」,民眾可得特別留意別「中招」。

【未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

1、沒在簽訂契約日前將戶籍遷入,因此不服自用住宅規定。

2、沒在「持有期間」將戶籍遷入,誤認只要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符合自住房屋規定。

3、誤以為「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依規定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其中未成年直系親屬僅限定所有權人的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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