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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05: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太平區高小姐問:銷售夫妻間贈與之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該所說明,以往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惟財政部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應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納入計算,所以出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該贈與標的物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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