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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農舍”實質上就是利用農地去興建一個社區型態的豪華別墅群,同時每戶另外單獨
擁有一個面積600坪以上且產權獨立所有的起造農地,圓一個做生機農莊主人的夢。
集村農舍的法源依據來自於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其第18條第一項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興
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鄉村發展,得申請以集

村方式或在自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按農業發展條例法令,農委會與內政部於90年4月26日訂定頒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凡12條條文,明確規定興建農舍(含個別及集村)之各項規範。其中20戶以上一起申請集
村,面前道路寬度、建蔽率、容積率,每戶最大基層(土地)面積330平方公尺(約100坪,
含每戶實際用地及道路、公共設施)…等。

90年9月28日”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及91年5月31日”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
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作業要點”規定各項獎勵內容、條件、與申請程序,如設置瓦式或仿瓦
式斜屋頂,坡度一比四以上,可申請20萬補助款。另道路、排水、路燈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
施得申請補助,其金額每戶最高五萬元。

本案採上述規劃方式,故每戶於完成時,可依上述法令規定,申請每戶最多25萬元之政府獎
勵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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