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公告地價大幅調整,高房地持有稅的時代已經來臨;但弔詭的是,即將實施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卻可能面臨課不到稅的窘境。
2016/01/08 出處:財訊雙週刊 第 493 期
財政部廢除證所稅因未有配套措施,相關的後遺症已逐漸擴散,並將波及房地產稅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將被證所稅完全破解而課不到稅。
房地合一所得稅實施前,房地產交易中,賣房屋的所得必須課稅,但賣土地的獲利不課所得稅而須課土地增值稅。由於財政部及各稅捐機關會以實質課稅原則,以實價課房屋交易的所得稅;為了避免這個困擾,很早就有人以公司名義買賣不動產,而且是以設立外國公司的方式買賣房子,因為舊制下,外國公司賣房子所得及取得租金稅率為17%,比個人便宜許多。
未上市櫃股票不課稅 本國公司將成避稅捷徑
先前,這種方式相當流行,不少台商及外人回台買房子也常用這種方式。例如,2013年12月,台北市公布豪宅帝寶的實價登錄資料時就被發現,有中國「河南王」之稱的富豪王任生,就以英屬維京群島公司的名義,買進一戶帝寶豪宅。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楊建華會計師指出,為了防範台商及僑外資透過境外公司回台炒房避稅,財政部制定房地合一法律時,除了拉高外國人買賣房地產的稅率(持有1年內賣出稅率45%,持有1年以上賣出稅率35%);同時,財政部並增列一項限制,凡是僑外資利用外國公司買進台灣房地產,將來再以賣出外國公司股票的方式,間接轉讓外國公司持有的台灣房地產,且賣股的獲利有半數來自出售房地產的收益,則僑外資賣外國公司股票的行為,就視同直接賣出台灣的房地產,賣外國股票的獲利必須按35到45%的稅率課房地合一稅。
然而,奇怪的是,上述規定只適用於外國公司,卻未規範到本國公司。因此,如果個人透過設立一家本國公司,再用公司買進房地產,事後個人再以賣公司股票的方式間接轉讓公司名下房地產,卻不用課房地合一所得稅,只課賣股票的證所稅,但證所稅卻已廢掉了。
財稅專家指出,證所稅改革應該是恢復到證所稅課徵前的狀況,即取消上市櫃股票證所稅,但未上市櫃股票要回復課稅;但這次證所稅改革是把所有股票的證所稅全部廢止,這樣只要透過本國的未上市櫃公司將房地產交易證券化,房地合一就課不到所得稅了。
例如,從一六年起,個人買賣房地產的稅率依持有期間不同,稅率15到45%,規定非常繁瑣;但若個人透過本國公司持有不動產,再賣出本國公司股票間接轉讓不動產,那就不用去管房地合一的各種規定,真正的稅率就只剩下千分之三的證交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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