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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19:34 中央社 台北6日電

財政部今天核釋,民眾本人、配偶及受撫養親屬,購買地上權住宅,並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期間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所繳的房貸利息,可於今年5月綜所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貸款購屋,其購屋借款利息(房貸利息)可於綜所稅申報時列舉扣除。不過,近年來國產署辦理設定地上權招標後,出現許多地上權住宅,僅購買房屋使用權的新興購屋型態蔚為風潮,卻礙於現行法令,民眾購買房屋使用權,其借款利息支出無法列舉扣除。

蔡碧珍指出,財政部參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取得地上權住宅的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民眾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僅取得使用權,但就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而言,與購買房屋無異。

蔡碧珍表示,財政部考量租稅公平後,今天發布解釋令,民眾本人、配偶及受撫養親屬,購買地上權住宅,並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期間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所繳的購屋借款利息,得於今年綜所稅申報時列舉扣除,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上限,不得逾新台幣30萬元。

原文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6/14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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