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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土地法第72條及第73條)

根據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物權,如果不辦繼承登記,就不得處分,也就是說繼承人如要以不動產向銀行抵押貸款,如未辦繼承登記,即無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如要出售不動產時,也會因未辦繼承登記而無法辦理買賣移轉登記,不僅影響自身財產權益,更進而影響土地的有效利用。

地政機關將依規定列冊管理,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繼承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土地法第73條之1)

 

活動報名網址:https://goo.gl/lKay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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