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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03:3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一次出售多筆自用住宅房地,只要合計出售總面積未超限,財政部規定,全部出售的土地均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土地優惠增值稅率10%課稅,不受一處的限制。

財政部指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並且決定同時出售時,如其合計出售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三公畝(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七公畝(211.75坪)部分,可以視為是同筆一次出售,所有權人依法可以向稅捐機關提出適用一人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土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申請。

至於所稱「同時出售」,財政部規定,除多筆自用房地的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所有權人必須要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才可以視為是一次出售。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申報時效,以免喪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權益。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的多筆自用住宅土地,如果不在同一縣市,但準備同時出售者,出售跨縣市土地後,亦無需分赴兩地申報土地現值。財政部說,土地所有權人只要同日訂約,並擇定一處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一併辦理土地現值申報即可。

財政部指出,跨縣市土地同時出售案件,稅捐機關會在收件後,翌日再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郵寄至其他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或者,同日先以網路申報,再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分別郵寄所轄稽徵機關辦理,不會影響納稅人同時享受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權益。

出售自用住宅土地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依照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人一生中可以選擇一次,按最低稅率10%課稅的機會。

但是,申請一人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前,出售土地必須符合做自用住宅使用、辦妥設籍,以及面積(例如,都市地區土地限在90.75坪以內)限制等規定,才可以向稅捐機關申請動用一人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課稅的權利。

原文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7243/136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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