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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21:24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即時報導

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可選擇分配權利金。過去抵稅土地、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參與都更,僅可分配回房、地,但財政部2017年6月修正處理原則,將可選擇拿回權利金,有望減少國有財產署因參加都更分回要處理國有房舍的壓力,提升收益實現。

財政部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及提升國有財產的運用效益,今年6月第九次修正「都更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主要為了讓遺贈稅或欠稅等所產生的抵稅土地,以及現行200多種特種基金,或是如台鐵的事業資產,變更非公用後移交至國產署執行的土地處份能更彈性。

過去國有地參與都更僅可分回房、地,但未來「表達參與但事業計畫還沒核定前」的國有土地就可適用新的規定,抵稅土地可選擇分回權利金;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則可選擇分回房地、或是拿回權利金。

國產署官員進一步表示,舉例來說,台鐵有很多沿線不是事業本體需要的土地,或是原本閒置宿舍會移回給國產署處份,或是特種基金則如國防部主管的營改基金等,若認為該國有土地的地段房市看漲,也可選擇分回房地,反之則拿權利金。而目前來看,抵稅土地較少,以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較多。

國有土地自從2004年參與都更,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的公有土地,一律要參與都市更新,財政部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以及提升國有財產的運用效益,在2007年4月11日訂定「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而國產署於2014年12月4日也修正,只要國有地參與都更的支出,會去規劃未來產品。

例如更新後可分配樓地板面積達2千平方公尺以上,可評估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未達2千平方公尺或經評估不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由中央及當地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評估作「社會住宅」,並具體就更新後分回房地規模,預先規劃更新後房地用途。

但在2014年以前案件由於並沒有參與支出,就規劃未來分配回來的產品類型,以至於在2014年12月4日以前都更分回的皆是分回房地,導致國產署還做處理,因此尚未處理之前叫得繳管理費。官員強調,主要是早期的案件,現行已皆有規劃,而此次修正則希望可以減少因為參加都更分回國有房舍要處理的問題。

原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41/2520002?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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