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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5 02:17:33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黃姓、鄭姓男子想買保留給身障人士的國宅,鄧姓屋主聲稱三人協議失敗但黃沒簽名,北市府都發局仍准鄧將房子轉列一般國宅售出;黃主張政府處分違法,害他喪失優先購買權,訴請國賠近五百六十五萬元,台北地院全額判准,但可上訴。

鄧姓屋主看中總面積四十四坪的松山新村國宅六樓房屋,十二年前向北市府購買,住滿八年並繳清貸款後,四年前向都發局申請賣屋;該國宅首次出售是身障者保留戶,鄧轉售也應優先賣給身障人士。

黃姓及鄭姓男子符合購買資格,兩人也有意向鄧姓屋主買房,北市府都發局二○一一年五月六日請三人自行議價後回報;五天後,鄧寄出沒有黃署名的協議不成立證明,請求把房屋轉列一般國宅獲准;房子最後以兩千一百六十萬元賣給不是身障人士的買家。

黃姓男子指控,都發局沒確保他優先購買國宅的法定程序,核准房屋轉列一般國宅售出的處分違法,侵害他的優先購買權;他判斷房屋的市價行情近兩千七百廿五萬元,扣掉成交價,他損失五百六十五萬元。

北市府都發局反駁,都發局誤信鄧姓屋主提供的協議不成立證明,才做出轉列一般國宅的處分,損害黃姓男子權利的人是鄧,不是都發局;且本件有兩人申請購買國宅,最終不一定是黃與鄧簽買賣契約,拒絕國賠。

台北地院認為,都發局沒進一步查證,作業瑕疵造成黃的損害,判准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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