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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稅是指房屋及土地,以合併後的實價總額,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所得稅。「房地合一」用意在使房產買賣能夠劃一屬於增值利益部分的課稅方式,取代土地交易利得按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的交易利得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的雙軌制,進而達到不動產交易利得實價課的目的。
房地合一稅制取代現行土地與房屋稅分離課徵的雙軌制,且擬定自用住宅與長期持有者有減徵優惠。房地合一稅已於2015年6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訂於2016年1月1日實施。
房地合一稅
非自用住宅 | 所得稅稅基 | 房屋+土地實際售價-取得土地成本-土地漲價數額 | |
境內居住者 | 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並買出 | 持有期間<1年,稅率45% | |
持有期間1~2年,稅率35% | |||
持有期間2~10年,稅率20% | |||
持有期間>10年,稅率15% | |||
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於2016年1月1日以後買出 | 持有期間<2年,稅率35% | ||
持有期間>2年,按現制課稅,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課稅財產交易所得稅 | |||
例外條款(防錯殺條款) | 1.非自願性(離職、非自願離職)因素2年內出售,稅率20% 2.合建分售於2年內完成,稅率20% 3.繼承與受遺產贈與取得房屋者,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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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內居住者 (外國人) |
稅率 | 持有期間<1年,稅率45% | |
持有期間>1年,稅率35% | |||
自用住宅 | 免稅條款 | 條件 | 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做為出租與營業使用者 |
稅率 | 1.獲利400萬元以下免稅 2.獲利400萬元以上,稅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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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 六年內限使用一次 | ||
換屋退稅(重購換屋者) | 重購價格高(等)於出售價(小換大) | 全額退稅 | |
重購價格低於出售價(大換小) | 比例退稅 | ||
營利事業單位 | 稅率 | 本國企業 | 17%,併入營所稅結算申報 |
外(陸)資企業 | 持有期間<1年,稅率45% | ||
持有期間>1年,稅率35% | |||
日出時間 | 2016年1月1日後取得適用;2014年1月2日取得且持有未滿2年內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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