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103年度如有出售房屋,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記得一併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如果沒有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以下同)7,00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

(三)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資料來源:國稅局

國稅局指出,考量103年度所轄各行政單位之房屋漲跌幅、新北市及桃園市升格直轄市效應、機場捷運、新北環快、淡海輕軌捷運等交通建設陸續推動及完成,10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較102年度調增1%至5%。

財產交易所得本應按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的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核實計算申報;唯有在未保存及未能提示成本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及掌握實際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納稅義務人如果僅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及掌握實際交易價格重行核算後有漏報所得時,除補徵本稅外,將遭受處罰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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