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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係指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之法定空地,騎樓所有權係歸屬私人,但為保持道路交通便利,以供公共通行,故騎樓以供行人通行為主。

例如台北市有關騎樓使用若有妨礙交通事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罰,而就目前台北市政府頒訂騎樓使用管理要點,對騎樓之使用設有限制,茲列舉如下:

1.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或為商業活動。 
原則上,核定有案之攤販、公車票亭可置於騎樓內,惟有妨害行人通行之虞者,則須另行移設於適當之場所。 

2.不得堆置廢棄物或利用騎樓從事修理、洗滌物品、屠宰禽畜等污染地面行為或其他影響清潔情事,違者由相關單位(如:台北市由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取締。

按騎樓所有權本屬私人所有,故騎樓所有人有權將騎樓出租予他人,惟騎樓係供行人通行之使用並不可私行挪為他用,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法,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亦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換言之,騎樓所有權人將騎樓出租予他人,該他人自始即明知騎樓不得設置攤販仍願承租,則承租人不得事後因騎樓不得設置攤販為由而解約。又,雙方雖有騎樓之租賃關係,但因設置攤販以致影響到行人交通之不便,警察機關仍可取締,此乃公權力之行使,與私人契約之約定無涉。併予陳明。

業主是否可以攤販形式作小本生意,須先向相關單位(例如:台北市市場管理處)辦理登記,取得合法經營的執照,且須注意衛生問題,此係由衛生單位(例台北市市政府衛生局)負責檢驗管理。又,為人所垢病便是流動攤販,常佔用騎樓或街道,引發諸多民怨,因街道係公共使用物,為一般民眾所使用,不得因一人私利而擺設攤位,不僅有礙市容觀瞻,同時影響交通安全及造成行人不便,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三、十款規定:「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且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又,處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取締之。
 
民國71年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八條,乃補充規定”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份計入法定空地”。以平衡興建騎樓與退縮騎樓地建築之權益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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